律所落户补贴最高100万元!南京江北新区发布一大波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昨天(3月24日),南京江北新区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磅发布16条扶持举措,全力开启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擎”。
为吸引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机构与优秀人才集聚,营造国际一流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 3月19日江北新区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江北新区综治局副局长陈宇介绍,《意见》分五大部分、十六条举措,涵盖了鼓励国内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集聚、提升法律服务国际化水平、着力发展高端法律服务、打造完善的法治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构建法律服务机构在南京片区发展的全周期政策体系。
好政策真多,慢慢往下看!
一、鼓励优质法律服务机构就近服务
1. 机构落户奖励。鼓励国内优秀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南京片区或前来设立分支机构。
对总部设在或迁入南京片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曾被钱伯斯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评定为亚太区域五十强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前来南京片区设立分所并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对总部设在或迁入南京片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律师事务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评定为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曾被钱伯斯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评定为中国区域五十强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前来南京片区设立分所并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万元。
上述律师事务所设有知识产权、涉外商事、金融投资等与南京片区发展方向与主导产业定位相符的专业服务团队,并具有经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成果的,可分别增加40%、20%一次性落户奖励。
在南京片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2. 办公用房扶持。对在南京片区自行购置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其实际购房价格的10%以内,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出100万元的补助,法律服务机构自获得首年补助当年起5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租售。
对在南京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自租赁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给予每平米1元/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的租金补贴,法律服务机构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该办公用房。
3. 高端人才保障。南京片区法律服务机构中的高端人才,按照自贸区相关人才引进与保障政策享受免费人才公寓、房租补贴、共有产权房、人才住房购买资格等安居保障及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等优惠待遇,以及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便利条件。
二、提升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程度
4. 鼓励国外及港澳台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前来南京片区设立代表处等办事机构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上一年度曾被钱伯斯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评定为全球排名前100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其办公用房享受本意见第2条的扶持政策。
5. 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奖励。鼓励落户南京片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通过协议约定以分工协作、人员互派等方式开展联合经营或业务合作。对参与合作的南京片区法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6. 给予国际法律人才便利。对拟长期在南京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国际法律人才,除可享受本意见第3条的人才保障政策外,进一步放宽其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及以上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并可享受南京片区有关国际人才出入境、居留便利、子女入学保障及人才跨境金融服务等保障政策。
三、鼓励提供高端法律服务
7. 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落户南京片区、实际开展经营并属地纳税的法律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以其上一年度对南京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不低于40%的额度给予奖励,当年度营业收入达4000万以上的,按不低于60%的额度给予奖励。
8. 个人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符合本意见第1、4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其个人上一年度应税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可按个人对南京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50%的额度申请奖励资金。如南京片区或江北新区今后针对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出台更优惠政策,以届时更优惠政策为准。
9. 专业服务奖励。为南京片区各级管理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重大政府/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等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国内外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经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外部评议后,给予相应奖励。
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G20成员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取得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取得胜诉裁判,或被省级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向全省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10. 行业发展扶持。对在南京片区召开与自贸区或国家级新区法治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相关的高端行业培训的,经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40%的标准,给予每场活动最高5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本意见第1、4条任一条的法律服务机构中的人员,提供参加行业高端培训经费补贴。给予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费用总额最高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
11. 鼓励参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自贸区内外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南京片区提供实质帮助或重要信息,协助完成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按照相应政策规定享受奖励。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12. 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属地服务。各部门、园区(产业平台)、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服务业建设对自贸区打造国际一流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以“强化协作、形成合力”为引领,向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与人才提供奖励扶持与服务保障。
本意见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境内外合作、专业服务奖励及行业发展等扶持政策由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按照“属地保障、就近服务”的原则,法律服务机构落户、机构与个人经济发展贡献、办公用房扶持、高端人才保障政策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所驻园区(平台)、街道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实施。
自贸区内外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南京片区招商引资及招才引智等应得奖励由其所招企业、项目、人才或资金落地的园区(平台)、街道根据本意见并结合自贸区相关政策直接实施。
五、附 则
13. 政策不叠加。同一项目享受其他各层级、各类别财政资金扶持的,可同时申请本意见中相关资金的扶持,但应扣除其他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申请和受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机构或个人承担。
14. 特殊贡献。对南京片区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主导推进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加大补贴和奖励力度。
15. 适用范围。本意见的适用对象包括在南京片区注册登记、办公经营且属地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分支、代表机构。
享受落户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人才保障待遇等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自享受该扶持政策当年起5年内不迁离、不流转出南京片区,否则应返还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助。
对在南京片区外、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落户的上述法律服务机构,参照本意见施行。
16. 适用时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国家、省市及南京片区相关政策改革趋势,调整优惠政策的奖励范围、对象和标准等,经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实施前已落户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看到这里,弱弱问一句:你准备来吗?
摄影: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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